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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entongMetro 于 2023-9-30 11:26 编辑 ; C) q1 ^3 J/ u% K+ y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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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条件来算的话,软件的设计开发和主要用户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司法管辖的惯例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r: u- ~$ D( H& u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第十二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实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因为第四条仅仅提到了“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7 _' ] T/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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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四十九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I" I( z3 g. p" r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x' Q' E$ e) v- a+ \4 ~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b+ E: c1 r*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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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倒是很担心万一有人用五十条第五款来逃避怎么办,但是第六十五条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似乎也没有规定,这似乎只能在君子协议中规定了。但显然在君子协议中如此规定似乎也没有实际效用,因为如果真的上法庭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会将禁止用于研究的条款裁定成商业垄断的无效条文......这才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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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G2 S9 ~- x这边再附一份文件& V0 B* T7 }0 Y+ a#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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